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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办经开区 问题整改情况公示(第21批)

来源:bet28365365查询管委会 日期:2018-06-28 09:32:31 点击量:

郑州市经开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90051

反应情况:

州市经开区养猪场被强制拆除,诉求人问政府能不能强制拆除?养殖户经济损失严重,有没有相应补偿?会不会强制拘留养殖户或使用其他强制段?求助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依据《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郑牧〔2016〕32号)文件要求,郑州市经开区下发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的通知》(郑经管办〔2016〕60号)文件,郑州市经开区全区划定为禁养区。根据禁养区规定,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由所在办事负责,依法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2017年底实现禁养目标。

2017年1月,郑州市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牧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对各类养殖场(小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郑州市经开区依据(郑政文〔2017〕21号)文件下发了《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经管办〔2017〕56号)文件,定于2017年5月至2017年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意见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未经项目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违章搭建、扩建和改建的养殖户坚决取缔。2017年底郑州市经开区全区范围内达到禁养目标。

二、现场调查情况

郑州市经开区案件查办组接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第一轮第21批督办问题后,立即汇报相关领导,进行安排部署。

2018年6月21日上午,郑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召开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办问题研讨会,郑州市经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境保护局(环境攻坚办)、城市管理局、农经委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对该交办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解决方案。

1郑州市经开区养猪场被强制拆除,诉求人问政府能不能强制拆除?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牧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文件要求,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经管办〔2017〕56号)文件要求:对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意见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未经项目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违章搭建、扩建和改建的养殖户坚决取缔。2017年底经开区全区范围内达到禁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除。

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在养殖场的畜禽转运完毕之后,对没有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意见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未经项目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违章搭建、扩建和改建的养殖户坚决取缔。针对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问题2“(养猪场被拆除后)养殖户经济损失严重,有没有相应补偿?

1.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文件要求:依照“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的原则,开展全区养殖清理工作。

2.依据《郑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经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的通知》(郑经管办〔2016〕60号)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经开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56号》的文件要求,郑州市经开区于2017年开展养殖清理整顿工作,经前期排查汇总发现,经开区仅有2家规模养殖场,且在中牟区域划转前办理了养殖相关手续,经开区已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赔偿;郑州市经开区其它养殖场(户)都为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且没有相应的养殖手续,因此没有赔偿政策。

问题3会不会强制拘留养殖户或使用其他强制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对造成环境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核实,该交办问题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郑州市经开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落实,依法依规对辖区各类养殖场进行排查整治,确保在全区范围内达到禁养目标。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贯,做好与群众交流沟通工作,解答群众疑惑。

四、责任追究情况

正在综合分析研判具体问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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